东安动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八届董事会召集,八届三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8号),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八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5号、临2024-036号);公司亦对股东会议材料进行了公告。
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7月19日14时30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新基地304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15:00至2024
1东安动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7月19日15:00时。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807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3%。其中:
2、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共计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23769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1%。
3、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参与网络投票,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1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4、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审议及表
决下列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1.00《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选举陈笠宝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通过
1.02选举靳松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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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选举刘旭东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通过
1.04选举王国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通过
1.05选举于显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通过
2.00《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2.01选举史景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
2.02 选举 WEICAI(蔡蔚)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通过
2.03选举韩东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3东安动力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
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春光
见证律师:李德钧刘景忠
二O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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