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现就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意见如下:
1、2024年8月21日,因工作调整公司原董事会秘书李畅女士离任,
公司副总经理丁成车先生于当日开始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截至10月24日,丁成车先生已履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经审查丁成车先生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我们认为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条件。
经征求丁成车先生本人意见,其对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表示同意。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丁成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签字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签字:
王玲汤云为武亚军张毓强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