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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24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附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

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贝岭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

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

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是否涉及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其他事项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

前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

予以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4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徐汇区

宜山路810号附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

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2024年10月29日石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

1.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5名,代表

股份数共计l7o,4524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6o%.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系统认证.

2.其他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项:

1.《关于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方案的预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内容与公告列明相符,不存在对未经公

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前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上海贝岭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

按照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一种,在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经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

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

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

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2

None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马敏英

桂逸尘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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