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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控股: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鄂瑞天律非诉字(2024)第0750号

致: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

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公

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通

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

及网络投票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下午14:40在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63号武汉控股大厦24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人

其他事项均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3人,代表股份599,755,070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3741%.其中出席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

份399,140,76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1794%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

重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选择现场

投票的表决方式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

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

表决权.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2人,代表股份200,614,306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20.1948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

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

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

1.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载明

的议案,不存在现场会议提出的临时议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

2.公司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六、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可续期公司债发行条件的议案)

598,503,11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12%;反对1,221,5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2036%;弃权30,3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052

(二)《关于发行可续期公司债的议案》

1、发行规模

598,502,256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11%;反对1,189,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3%;弃权63,2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06

2、发行价格、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

598,500,776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08%:反对1,189,3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2%;弃权64,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10

3、债券期限

598,551,336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92%;反对1,139,3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9%;弃权6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09

4、发行方式

598,492,85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895%;反对1,197,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7%;弃权64,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08

5、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598,497,67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03%;反对1,198,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7%;弃权59,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00

6、募集资金用途

598,496,85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02%;反对1,208,2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4%;弃权49,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084

7、上市场所

598,505,336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16%;反对1,189,3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2%;弃权60,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02

8、担保条款

598,157,93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337%;反对1,528,6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8%;弃权68,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15

9、特殊条款

598,457,95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837%;反对1,197,7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7%;弃权99,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66

10、决议的有效期

598,507,716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20%;反对1,186,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9%;弃权60,4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分的%.议案表决通过.0.0101

11、本次发行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授权事项

598,460,33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841%;反对1,195,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93%;弃权99,3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66

12、偿债保障措施

598,499,616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906%;反对1,186,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9%;弃权68,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115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598,473,13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862%;反对1,037,4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9%;弃权244,5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

份的%.议案表决通过.0.0409

以上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关于签订(武汉市主城区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特许经营协议补

充协议(二))的议案》

200,087,033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7371%;反对451,3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股份的0.2249%;弃权75,92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议案表决通过.0.0380

以上议案:关联股东已按要求回避表决.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进行了计票.

(五)《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98,839,817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8473%;反对467,8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东所持股份的0.0780%;弃权447,3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议案表决通过.0.0747

以上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进

行了计票.

(六)《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赵春来

597,665,951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含网络投票,下同)的%.议案表决通过.99.6516

以上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进

行了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结论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控股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

会.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None

None

3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

负责人:

承办律师:

P

承办律师:x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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