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长沙娄底怀化郴州永州邵阳株洲湘潭上海常德张家界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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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邮箱):changsha@rhrlawyer.com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升股份)的委托,指派涂扬律师、戴鸿钢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华升股份或其他有关机构、
1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10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4年10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4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24日(周四)。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周四)14点3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
蓉中路三段420号华升大厦9楼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刘志刚先生主持会议。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2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距公告通知日已达15日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票交易结束时止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股东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84人,代表165099341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62179112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8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920229股),占公司总股本402110702股的41.0581%。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3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实行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表决后,由本次股东大会推选的计票、监票人对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清点。网络投票表决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6475724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27%;反对股份为
222101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5%;弃权股份为120000股,占与会
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择机出售股票资产的议案》。
同意股份为164586840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95%;反对股份为
397901股,占与会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0%;弃权股份为114600股,占与会
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华升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和依法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自本所盖章和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其中:
正本壹份,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交由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存档备查;
正本壹份,留存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存档备查。
上述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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