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1-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2-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3-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违反-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第十八条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6-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7-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8-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9-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0-(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
-11-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