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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明诚: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5 00:00 查看全文

ST明诚 --%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确保登记档案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分。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签署等活动;

(十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八)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相关的未公开的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数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十九)适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项至第(八)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遵照本制度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好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岗位、工作职责变更情

况。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

第四章内幕信息流转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

担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后(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流转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报送的,应与报送单位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见附件三),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报送的外部单位应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四),以尽到告知义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北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自动失效。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附件一: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身份证号码/统一社知悉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序号联系电话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情人姓名会信用代码时间息地点息方式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600136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报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重大事项内容:

二、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名称:

三、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时间:

四、筹划/决策重大事项会议的地点:

五、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六、重要事项筹划决策方式:

七、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人员签名:

注:本备忘录未尽事宜,按有关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加入相关科目予以补充完善。附件三: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1005805乙方:,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强化甲方(以下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内幕信息

1.1本协议内幕信息系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2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9)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1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3)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4)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5)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签署等活动;

(16)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18)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相关的未公开的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数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19)适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条保密期限本协议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长期有效。在相应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

本协议保密义务人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即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乙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保密义务

4.1乙方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

第三方泄露、转送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4.2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在公司内部

非业务相关部门或其他任何主体间以任何形式传播内幕信息。

4.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任何第三方要求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的,

乙方应予以拒绝。

4.4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现

行及不时出台或更新的相关规则及要求,并配合甲方依法实施内幕信息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相关事宜。

4.5公司有权对乙方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发现乙方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有权进行核实并对乙方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主管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包括

但不限于可得利益等。公司根据违约严重程度亦有权采取进一步的责任追究措施。

5.2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

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7.1乙方确认: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附件(如有)的全部条款及内容,

甲方已经就本协议全部内容向乙方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违约责任条款。乙方完全了解且同意履行本协议全部内容。

7.2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捺印/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年月日乙方(签名捺印/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附件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敬启者: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1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特向阁下告知如下事项:

一、本告知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信息,以及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相关的未公开的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经营计划、运营活动、财务数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二、本告知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人员。

同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还应包括前款规定所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年满18岁子女)。

三、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四条之规定,阁下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四、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公司须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请阁下配合本公司如实登记相关信息。

五、若阁下未如实登记,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有权对您进行处罚,同时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若阁下存在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等情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阁下除将承担有权部门对您的处罚外,还将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将由阁下承担。

六、若阁下(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岁子女)存在上述交易行为,须立

即向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纪检工作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时间、价格、获利情况等。

七、如后续有权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补充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告知。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本人收悉上述《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清晰知晓并自愿保守内幕信息,禁止任何形式内幕交易,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

签收人(签字):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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