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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娄山关路523号1座3楼
电话:021-52988666传真:021-6231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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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接受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江卫律师、闵顺杰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法律法规”)以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
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
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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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长江投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
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
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上海市
青浦区佳杰路99弄号A2栋会议中心小报告厅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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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股东)
共213名,代表股份共计179,840,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350%,
均为截止至2024年11月12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大会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
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大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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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如下议案:
1.《关于长江投资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79,598,305股赞
成,126,063股反对,116,401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99.8652%).
2.《关于制定(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
度)的议案》(179,599,805股赞成,123,563股反对,117,401股弃权,赞成票占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8660
3.《关于制定<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
议案》(179,554,768股赞成,163,700股反对,122,301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
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99.841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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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2024本法律意见书于年11月19日出具,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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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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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经办律师:
负责人:
李向农江卫
问
闵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