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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9月19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0 00:00 查看全文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None

二O二四年九月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1号楼万达嘉华酒店十八层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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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2024有限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青捷律意见字(2024)第28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

2024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24年9月19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

101办公楼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委派任萱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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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所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

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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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4年8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公

司网站(http:www.xntg.com)上公告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

2024司关于召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67(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

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载明了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

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明确载明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024年9月1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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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5时,在

101青海省西宁市西宁特钢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汪世峰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24年9月19日进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

日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

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

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

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部A股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233名,合计代表股份2,211,489,436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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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38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

代理人共计5名,合计代表股份1,238,927,199股,占公司有表

38.0609决权股份总数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228人,合计代表股份972,562,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8780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

人和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

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特殊钢科技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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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211,041,424股份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177,3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270.711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5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不含)以下股东

371,141,812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同意

370,69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2%;反对177,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77%;弃权270,7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2.《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

议案》,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

2,210,231,424意股份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1%;反对780,9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3%;弃权477,111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5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不含)以下股东

371,141,812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同意

369,88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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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610%;反对780,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104%;弃权477,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四份.于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

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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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

2024限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5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任萱

韩伟宁易第72

二O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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