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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20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1 00:00 查看全文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None

二O二五年一月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1号楼万达嘉华酒店十八层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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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青捷律意见字(2025)第1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号信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25年1月20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

宁特钢综合楼104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西宁特钢的委托,指派任宣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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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入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股

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5年1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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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上公告了《西宁特

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临2025一0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

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载明了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

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0m)进行投票.明确载明融资融券、转融通、约

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025年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年15时,在

西宁特钢综合楼104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世峰

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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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终投票于2025年1月20日进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

日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

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14日(星期二)下年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139名,合计代表股份2,196,065,732股

67.465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

代理人共计5名,合计代表股份1,219,016,42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9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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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34人,合计代表股份977,049,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0.015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

人和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

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

的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1.01补选杨乃辉为公司十届董事会董事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

2,194,873,801数为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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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当选公司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9.9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

335,070,012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99.6455

杨乃辉先生的简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日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的《西

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和聘任总经理的公告》(编

号:临2025-002)上于以利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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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V

4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任营

韩伟宁

二O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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