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None
二O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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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青捷律意见字(2025)第1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号信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25年1月20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52号西
宁特钢综合楼104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西宁特钢的委托,指派任宣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所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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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入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
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股
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25年1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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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上公告了《西宁特
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临2025一00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
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
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载明了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公
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
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0m)进行投票.明确载明融资融券、转融通、约
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025年1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星期一)下年15时,在
西宁特钢综合楼104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世峰
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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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终投票于2025年1月20日进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0
日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向公司
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
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议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14日(星期二)下年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139名,合计代表股份2,196,065,732股
67.465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
代理人共计5名,合计代表股份1,219,016,42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9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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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34人,合计代表股份977,049,3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0.015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
人和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
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
的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1.01补选杨乃辉为公司十届董事会董事
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得票
2,194,873,801数为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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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当选公司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99.9457
其中,中小投资者即单独或合计持股5%(不含)以下股东
335,070,012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数为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99.6455
杨乃辉先生的简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2日在《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的《西
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董事和聘任总经理的公告》(编
号:临2025-002)上于以利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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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V
4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任营
韩伟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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