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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美尔雅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44号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石睿,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杨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22年至2023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行为,合计发生金额

10222万元。其中,2022年占用发生额为7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以下简称归母净资产)的9.36%,期末余额为4000万元;2023年度新增占用发生额3222万元,累计金额为7222万元,占2022年度归母净资产的11.48%,目前均已归还。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2022年12月,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长决定1后,以6000万元增资入股河北鼎森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鼎森),后河北鼎森向实际控制人郑继平控制的材谷金带(湖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谷金带)支付了3500万元,构成资金占用。该笔资金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向第三方转让债权形式完成归还。

二是,2022年,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和经董事长决定后,向江西瑞驰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驰信)预付3000万元采购服装

生产设备,后瑞驰信将该款项支付给材谷金带,构成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分别于2022年12月15日、12月16日和12月20日返回至公司。

三是,2022年11月,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决定后,与北京华睿同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影视)开展煤炭业

务合作并向其支付500万元保证金,后华睿影视将该笔款项支付至材谷金带,构成资金占用,上述资金实际于2023年6月21日退回至公司。

四是,2023年1-3月,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长决定后,与北京睿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睿高)开展煤炭业务合作并依据合同将3000万元保证金支付至北京睿高,后北京睿高将该款项支付至材谷金带,构成资金占用。北京睿高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和8月18日将该笔资金退回至公司。

五是,2023年3月16日,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董事长决定后,同意参股贵州美尔雅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能源)出资2000万元,实缴出资1000万元,美尔雅能源与材

2谷金带日常经营往来中,有222万元的资金支付无实质性业务,资

金来源为上述1000万元出资款,构成资金占用。该笔资金1000万元于2023年7月13日和9月12日退回至公司。

此外,公司公告称,相关事项均由实际控制人具体操办,因此公司未在2022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执行及预计2024年关联交易的议案》,追认湖北美红服装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为关联方企业,并追认以前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关联租赁等。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分别为1581万元、2982万元、3114万元、4071万元,分别占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归母净资产的2.62%、4.06%、4.16%、6.47%。上述议案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

6.3.6条、第6.3.7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事项,上海证券交易

所已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郑继平及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石睿、杨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3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考虑到石睿、杨磊作为董事会秘书,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资金占用事实存在一定客观障碍,对相关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石睿、杨磊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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