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42号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美尔雅,A 股证券代码:600107;
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年1月3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与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瑜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拟向其出售子公司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惠嘉)100%股权,转让价格1亿元。根据协议约定,智瑜科技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全部款项的支付,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每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时均享有
30日的免责期。2024年9月6日,公司公告称,已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和4月12日收到3000万元和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2024年4月26日完成青海惠嘉51%股权过户至智瑜科技。但截至目前智瑜科技尚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本次转让金额1亿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9%,已达到需要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公司前期未及时披露资
1产出售款项未按约定收回的重大进展情况。
公司资产出售事项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预期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产出售款项未按期收回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郑继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
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郑继平、时任董事会秘书杨磊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2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