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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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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事务所

KANGDALAWFIRM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9、11层

8/9/l11/F,EmperorGroupCentre,No.12D,Jia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传真/Fax:010-56916450网址l/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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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028号

致: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林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2023

大会”).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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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

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

求对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2023

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2023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及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2023

会的通知》.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

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江苏省

泰州市迎春西路号召开,公司董事长常康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199

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陆莹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1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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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2

94,115,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92,678,92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2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43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6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名,16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63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

(二)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中公司董事长常康忠先生、董事吴俊先生、监事袁伟先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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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2023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代理

人签名.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8,920

98.6009%;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8,920

98.6009%;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3、《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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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8,920

98.6009%;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22,000

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97%;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

份的79.6179%;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7324%.

4、《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8,920

98.6009%;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8,920

98.6009%;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6、《公司2023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情况的

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8,920

98.6009%;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22,000

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97%;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

份的79.6179%;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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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2,798,920

98.6009%;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386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322,000

股东所持股份的19.6497%;反对1,3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

份的79.6179%;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0.7324%.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C康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KANGDALAWFIRM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2023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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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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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纪勇健

经办律师:龚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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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Y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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