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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湘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15:00在杭州市西湖区

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建明先生主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4月2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983477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558%。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31937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16%。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3028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77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规模;

2.02债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2.03债券品种及期限;

2.04发行对象;

2.0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2.06还本付息方式;

2.07担保安排;

2.08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2.09募集资金用途;

2.10发行方式;

2.11承销方式;

2.12偿债保障措施;

2.13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5、《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5.01发行债券的种类;

5.02发行规模;

5.03债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5.04债券品种及期限;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05发行对象;

5.0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5.07还本付息方式;

5.08担保安排;

5.09初始换股价格;

5.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5.11募集资金用途;

5.12发行方式;

5.13挂牌场所;

5.14承销方式;

5.15偿债保障措施;

5.16决议的有效期;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02债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03债券品种及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04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05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06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07担保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08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09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10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1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12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2.13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5.01发行债券的种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02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03债券面值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04债券品种及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05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0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07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08担保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09初始换股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10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11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12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13挂牌场所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14承销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15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5.16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3007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60%;反对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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