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特变电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4]第33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二四年十一月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写字楼2A座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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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特变电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4]第33号
致: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季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香
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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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T&P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特变电工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
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
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13点在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昌吉市北京南路189号公司国际会议中心如期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登记薄》,根据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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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资料、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情况
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计
1,366人,代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76,545,966股,占公司
23.436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5人,代
918,538,314表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67%;
(2)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1,361人,代表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58,007,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3%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签到簿》,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
下3项议案:
1.《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选举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
表》《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
果汇总表》,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
网络和现场投票情况的统计数据,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
决,上述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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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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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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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金M经办律师:李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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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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