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132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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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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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8610-58137799 Fax:+8610-5813778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表决通过的。
2024年5月2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10)。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6月14日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
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33号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邸淑兵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6日(星期四)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2人,代表股份合计
734725216股,占公司总股本1371470262股的53.5721%。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6人,所代表股份共计7201653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5105%。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145598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1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81人,代表股份154166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41%。其中现场出席45人,代表股份856800股;通过网络投票
36人,代表股份14559876股。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2:审议《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3: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议案4: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5:审议《关于2023年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6: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7:审议《关于2023年监事薪酬的议案》议案8:审议《关于修订<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9: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0.00: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01:审议《关于选举邸淑兵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02:审议《关于选举王春蕊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03:审议《关于选举孙恺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04:审议《关于选举黄冬梅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05:审议《关于选举张朝华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06:审议《关于选举温凯婷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07:审议《关于选举杨利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1.00: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1.01:审议《关于选举乔延江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1.02:审议《关于选举王桂华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1.03:审议《关于选举王钊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11.04:审议《关于选举杨庆英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2.00:审议《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12.01:审议《关于选举王兴武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12.02:审议《关于选举李睿女士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12.03:审议《关于选举孔伟平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议案1-9为非累计投票议案,议案10、11、12及其子议案为累计投票议案,议案2、5、7、9、10、11、1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
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编弃权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
号(股)《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现场及网络议案17341711535453638700告》投票情况现场及网络
7341449535771633100
投票情况《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议案2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148364135771633100况议案编弃权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
号(股)《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现场及网络议案37341711535453638700其摘要》投票情况《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现场及网络议案47341684535480638700告》投票情况现场及网络
7342486534734633100
投票情况《关于2023年董事薪酬的议案5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149401134734633100况《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现场及网络议案673416845354536311400告》投票情况现场及网络
7342486534707635800
投票情况《关于2023年监事薪酬的议案7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149401134707635800况《关于修订<北京同仁堂股现场及网络议案8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721221359134951558702投票情况办法>的议案》现场及网络
7341191216002955800《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投票情况议案9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其中中小投议案》资者投票情148105816002955800况
表决结果:通过。
2.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议案编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得票数
议案10.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邸淑兵先生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656957议案10.01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348417议案编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得票数《关于选举王春蕊女士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947356议案10.02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638816《关于选举孙恺先生为第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946156议案10.03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637616《关于选举黄冬梅女士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946856议案10.04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638316《关于选举张朝华女士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800956议案10.05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492416《关于选举温凯婷女士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27969186议案10.06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8660646《关于选举杨利先生为第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703256议案10.07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394716
议案11.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乔延江先生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856157议案11.01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547617《关于选举王桂华女士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595381议案11.02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286841《关于选举王钊先生为第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856156议案11.03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547616《关于选举杨庆英女士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446786议案11.04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138246
议案12.00《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议案12.01《关于选举王兴武先生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269773议案编号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得票数
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3961233案》《关于选举李睿女士为第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3905856议案12.02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597316《关于选举孔伟平先生为现场及网络投票情况734022556议案12.03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471401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华之
见证律师:张弘、张爽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