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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11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4:45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8号姑苏软件园B3栋16层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李新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8149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67%。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
2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4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76926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083%。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9918662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9.095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选举童欣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取普通决议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没有应回避表决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
3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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