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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19日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海泰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邓懿律师、段崇阳
2024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规范运作》等中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法律、法规)以及《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全程进行了见证,并对本次股
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的前提是
公司做出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所法律意见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
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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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
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
容与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内容,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年8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2024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天津
2024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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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文件(以下简称“一《股东会通知》一”)已于2024年8月31日利登于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并于本次股东
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了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30在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召开;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
统”,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
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6,938,768]股,
均为2024年9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112)决的股东共[人,其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4,802,223进行验证,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股.
161,740,99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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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刘
超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并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
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2、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
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并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方式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公司对网络投票结果
进行了确认.
3、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7项(以下简称“本次议
案”),本次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1、2、3、
4为特别决议议案,无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4、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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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10,99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03]%;反对[1,283,30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4]%;弃权[446,701]股,占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3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9,953,59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8]%;反对[1,282,80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1]%;弃权[504,601]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1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9,818,99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6]%;反对[1,417,40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3]%;弃权[504,601]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0,259,49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0]%;反对[1,373,30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90]%;弃权[108,201]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59,831,07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1]%;反对[1,793,42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弃权[116,501]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60,006,09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73]%;反对[1,682,800]股,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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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04)%;弃权[52,101]股,占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159,543,470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13]%;反对[2,092,300]股,占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6]%;弃权[105,221]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上述议案1、2、3、4中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已经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
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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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关于天
2024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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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温志胜(签字)0
经办律师:邓懿 (签字)X之
段崇阳(签字)段崇阳
2024q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