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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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受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夏凯昕律师、彭晨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年2024
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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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一一规范运作》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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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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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之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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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并形成决议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年第五次临时股东2024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0),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召开方式、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9:30在湖
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邵建东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其
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具体投票时间为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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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
516,902,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8.4445%.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4,33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的%.0.322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
共计521,242,1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672%.
四)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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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共二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520,990,685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2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占出席4,088,100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45%,反对25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弃5.7955
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520,990,685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2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和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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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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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2024
北京盈科 (武汉) 律师事务所(益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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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陶慧泉
夏F
承办律师(签字):
夏凯昕
承办律师(签字):晨欣
彭晨欣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