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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光学: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

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将

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等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

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有权在捐赠后依法查询、了解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九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或救助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根据国家扶贫政策等需要履行社会责任所需要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或其他组织。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

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组织。

对公司内部员工、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六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外捐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捐赠预算支出额。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

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并且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

5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并报经营班子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50万元并且连续12个月内不超过100万元,捐赠方案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达100万元以上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1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对外捐

赠所涉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的或达到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报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中所述“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由公司经营班子审批的捐赠事项,经营班子组织开会讨论并形成

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应当记载拟捐赠事项和是否同意捐赠的会议结果,并由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捐赠,应由办公室提出捐赠方案,经财务部门就捐赠支

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提出审核意见,经办部门按照本

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捐赠事

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价值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七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

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授权子公司总经理(或其他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各子公司负责对以其名义开展捐赠事项的执行及管理。子公司对已经实施的对外捐赠事项建立备查账簿记,每月向公司办公室报送《捐赠信息统计表》。《捐赠信息统计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及方式、捐赠资产构成与数额、当年度捐赠预算累计开支情况等内容。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由办公室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及子公司报送的《捐赠信息统计表》等材料妥善

存档备查,报公司投资者服务部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办公室、子公司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条对外捐赠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未落实捐赠批复、将捐赠

项目化整为零故意逃脱审批、虚假捐赠等行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视情节处以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对于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公司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司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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