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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皖维高新九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063股票简称:皖维高新编号:临2025-018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届七次监事会会议,于2025年3月17日在公司研发中心6楼百人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潘友根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以到会监事一致赞成的表决结果形成如下决议,并就公司2024年度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及有关意见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他重要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同意公司按时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报告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预案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的详细内容见《皖维高新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临

2025-019)。

(四)审议通过了《2025年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发表意见。(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我们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

经营实际,没有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充分考虑了公司各类关联业务实际情况,关联交易数额符合公司2025年度经营预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上述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关于2025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2025-02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并发表意见。(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鉴于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业绩补偿金额及股份的约定,业绩承诺人应向公司进行股份补偿并注销。我们认为:本议案该方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业绩承诺相关约定,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方案暨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临

2025-023)。

(六)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度有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广西皖维66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对外担保延续至报告期的事项。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发生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也没有因对外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

2、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价格按市场定价原则确定,符合公允性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信息披露充分,未发生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客观、公允,能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4、关于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阅及意见报告期,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结合生产经营、项目投资、销售、采购和财务等关键部门的内控测试和检查情况,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执行良好,自我评价报告内容客观、真实,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恰当。

5、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内控审计意见。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审计意见能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执行有效。

三、备查文件

皖维高新九届七次监事会决议》特此公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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