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
经理层决策及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企业改革,规范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行为
和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应遵循审慎、科学、制衡与效
率兼顾的原则,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向经理层授权,合理避免董事会职权同经理层职权交叉、冲突。
第四条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及一般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一般授权事项是指董事会授予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内设机构职责一般性调整;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1(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安全生产、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八)聘请从事非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
他评估、法务等中介机构;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
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授权范围分为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社会捐赠等三类。以下事项授权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其中涉及须由皖维高新批准的事项,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办理。每半年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授权执行情况。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主业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主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
(三)单笔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开转让;
(四)公司资产非公开转让以及外部子公司50万元以下资产非公开转让;
(五)单笔1000万元以下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
(六)单笔500万元以下融资方案;
(七)单笔1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2(八)国有资产(含呆坏账)单笔损失50万元以下的处理与核销;
(九)重大投资项目中的单台1000万元以下关键性设备
采购、单项500万元以下重大技术引进,单次100万元以下购买服务等项目;
(十)年度预算内公司单笔1000万元以下资金调动和使
用(不含归还银行贷款、兑现票据、中期票据以及公司内部调动等,下同);
(十一)年度预算外公司单笔500万元以下资金调动和使用;
(十二)单笔300万元以下经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方案。
第六条授权管理机制。
(一)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遇到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对授权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无法执行,应该及时向董事会和党委报告,或提交董事会再进行决策。
(三)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可根据
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经理层应就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财务运行、科
技创新、企业改革等工作以书面或通过会议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一年不少于2次。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的各项经济指标值及事项等必须真实、准确。下列重大(突发)事项3日内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3(一)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变更、终止等,可能造
成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超过1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的;
(三)可能依法负有赔偿责任,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超过5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发生重伤类及以上
安全事故、受到环保部门查处以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本办法由皖维高新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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