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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25 00:00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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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 +86 532 87079090 传真/Fax: +86 532 87079097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致: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视像”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集团控股”)之全资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通信”或“增持人”)自2024年8月29日首次增持交易公告披露之

日起六个月内增持海信视像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

2法律意见书

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承诺:

1、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2、其提供给本所的上述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

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增持人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27805993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律意见书

住所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218号法定代表人于芝涛注册资本47100万成立日期2001年05月10日营业期限2001年05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

移动终端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

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5G通信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导航终端制造;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软件开发;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信通信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4法律意见书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

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根据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公告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及首次增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4,以下简称《首次增持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增持人海信通信为公司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之全资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控股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前,海信通信未持有公司股份,海信集团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92505971股,所持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0.07%。海信集团控股及海信通信在《首次增持公告》前十二个月未对公司进行增持,亦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

根据《首次增持公告》,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海信通信计划自2024年8月29日首次增持交易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5法律意见书

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海信视像无限售流通 A股股票,增持股数不低于13054000股(含),不高于26108000股(含)。

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海信通信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首次增持公告》记载信息显示,2024年8月29日首次增持交易公告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拟增持股数不低于13054000股(含),不高于26108000股(含)。

首次增持:海信通信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4257200股,前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3%。

截至2025年2月21日,海信通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054001股(包含2024年8月28日首次增持的4257200股在内),占公司总股本的1.00%。

本次权益变动后,海信集团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海信通信合计持有公司4055599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08%。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和股票账户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完成后:

截至2025年2月21日,海信集团控股持有公司39250597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8%;海信通信持有公司13054001股股份,

6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总股本的1.00%;海信集团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海信通信合计持

有公司4055599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08%。

综上,本所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经查验,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8月29日,公司披露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及首次增持的公告》,就首次增持涉及的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股份的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进展暨增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截至2025年2月21日,海信通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3054001股(包含2024年8月28日首次增持的4257200股在内),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同时记载本次权益变动后,海信集团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海信通信合计持有公司

40555997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08%。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7法律意见书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海信集团控股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0.07%,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且该等事实持续超过一年。增持人在2025年2月21日(含该日)前12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未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增持人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条件,

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格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

4、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

8法律意见书约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负责人:

王振宝

经办律师:

张炳学

经办律师:

李金辰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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