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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1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象屿”)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厦门象屿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号)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73932226 股,发行价格 5.6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3219759787.8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0531791.7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79227996.12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2月14日出具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361Z0004 号)审验确认。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40531791.74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2591132.08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2591132.08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

1审计及验资费1691132.081691132.08

2律师费900000.00900000.00

合计2591132.082591132.08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361Z0134 号)。

四、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591132.08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202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监事会同意

2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591132.08元。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厦门象屿《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厦门象屿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厦门象屿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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