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7证券简称:厦门象屿公告编号:2025-001号
债券代码:115589 债券简称:23象屿 Y1
债券代码:240429 债券简称:23象屿 Y2
债券代码:240722 债券简称:24象屿 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400221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00221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月7日。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同意为23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相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之授予、登记和已实施的解禁、回购注销等事项均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具体情况可见本公告附件。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授予类别授予日期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人数授予后剩余数量
首次授予2020年12月31日3.73元/股19987518股218人1519700股
预留授予2021年10月26日4.56元/股1514700股25人5000股
注:在办理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资金缴纳、登记过程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人数由26人变更为25人,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数量由1519700股变更为
1514700股,剩余5000股不再授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截止该批次上市日授予类别解除限售批次上市流通日期解除限售数量剩余未解锁数量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2月3日5678084股13248968股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2月2日5372124股7041154股截止该批次上市日授予类别解除限售批次上市流通日期解除限售数量剩余未解锁数量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1月2日415443股969363股
注:1.上述数据统计时间节点为对应的解除限售上市日当日。
2.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926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5人变更为24人。
3.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23年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18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7041154股,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2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53920股。此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完成解锁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未解锁股票为0(离职人员股票公司将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12月30日届满。(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业绩考核目标:1.以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度营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75分标:1.以2019年度营业收位值水平;入为基准,公司2022年度
2.2022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0.60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97.55%,高于同行业均值
3.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5%。66.14%、对标企业75分位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II”标准划分,对标企 值 86.71%;2.2022年度公业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 司每股收益为 1.10元/股,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高于同行业均值0.71元/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样本。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对标企业75分位值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0.62元/股;3.2022年度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整,以2019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的比例为99.71%。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2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果为“达标”,个人解锁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档次。系数为1。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1名激励对象离职,该部分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考核等级达标不达标的限制性股票(15222股)
尚未办理回购注销,后续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个人标准系数10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关手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续。
售资格,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三)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对离职人员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23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22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2%,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限本次解锁数量已获授限制性剩余未解除限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职务售限制性股票占已获授予限
股票总量(股)售的数量(股)数量(股)制性股票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0---核心管理人员及子公司
133406640022130%0
核心管理层(合计23人)
合计133406640022130%0注:1.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23年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2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553920股,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2.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后续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其股票回购注销事宜,上表不包含
这部分股票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1月7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00221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不涉及董事和高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本次变动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40953077-40022140552856
无限售条件股份2192109980+4002212192510201
总计223306305702233063057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2024年12月30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