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ESG发展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战略运营部、财务部、投资拓展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要求协助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跟踪 ESG 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参与建议公司 ESG策略,包括愿景、目标、制度、举措等事宜;
(五)审阅公司年度 ESG 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过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款通知期限的限制。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