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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东医疗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9 00:00 查看全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田栋、赵璐

联系电话010-56839300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055

注册资本70306.1058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3号楼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宋金松实际控制人何享健联系人何一中

联系电话010-8456968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3月8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3月2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19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3月23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审阅。

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4月12日、2024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年3月19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

况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

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项目工作内容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寄送的对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46286224.35元,情况 投资于“MRI 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CT 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DSA 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DR 及 DRF 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51734.37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56809.92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

股东大会情况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2022年4月23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能够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意见情况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宜无异议。

2023年4月1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追认2022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追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3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追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

经营所需,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项目工作内容依赖。保荐机构对公司追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023年4月1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万东医疗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万东医疗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万东医疗在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3年4月1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3月23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万东医疗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万东医疗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万东医疗在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24年3月23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及自有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2024年3月23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追认2023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追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追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项目工作内容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问询、安排约见、报送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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