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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联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0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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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bbnlaw.com Web:www.nbbnlaw.com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何卓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

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6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时30分在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20号戚家山宾馆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8日下午1时30分在宁波

市北仑区戚家山宾馆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25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105708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030%。其中,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所持股份股数12988858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4.178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数92719701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29.8249%。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序号议案名称

1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2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7关于2024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4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水

10

煤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除上述需表决的议案外,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根据统计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85%;2200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0股弃权。

(二)《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85%;2200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0股弃权。

(三)《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85%;21417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0%。58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

(四)《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1035082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85%;2200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0股弃权。

(五)《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1034348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90%;685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7%。158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23%。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92834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263%;685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40%;

15879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397%。

(六)《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1035082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85%;22003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15%;0股弃权。

(七)《关于2024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4656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2%;22387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78%。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14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28%;22387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07%;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

(八)《关于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2024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4656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2%;2242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8%。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14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928%;22429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072%;0股弃权。

(九)《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5200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96%;21885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4%。0股弃权。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3686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35%;21885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365%;0股弃权。

(十)《关于全资子公司热电公司拟与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水煤浆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10515475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61%;553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9%。0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1003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81%;55380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19%。0股弃权。

经查验: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之议案,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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