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12-15层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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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3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
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有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1.2024年5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度末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对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其他股东,共计拟派
3发约人民币16.39亿元(含税)的股利,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将用于以
后年度的利润分配。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发生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
2.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2.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自有资金,以不超过人民币 6.5 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 A 股股份,后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回购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回购金额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自2021年3月11日至不超过2022年3月10日)。详情请参见公司2021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33)。
2022年3月10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股份513314385股。详情请参见公司2022年3月12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
3.基于上述情况,预计在实施2023年度末期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为 31800581312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账号:B882732416)中合计有513314385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2023年度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31287266927股。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末期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持有中国联合
4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红筹公司”)的股权,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将自联通红筹公司分红所得现金在扣除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税费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取的各项公积金后,以现金方式全额分配给股东。联通红筹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19日提议派发2023年度末期股利,每股派发股利
0.1336元。经联通红筹公司周年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预计将收到按持股比例计
算的股利约17.96亿元。依照公司章程,在收到此等股利后,扣除公司日常开支和税费约0.28亿元,减去预提2024年度法定公积金约1.77亿元,加上2023年末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0.54亿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约16.45亿元。
目前,公司总股份为31800581312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公司股份(513314385股)不参与本次股息派发。
据此,公司2023年度末期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拟对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其他股份
(31287266927股),每10股拟派发现金股利0.524元(含税),共计拟向公司股
东派发约16.39亿元(含税)的股利,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将用于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和说明: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格为4.57元(2024年6月21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57-0.0524)÷(1+0)=4.5176元/股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
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31287266927×0.0524)÷31800581312≈
0.0516元/股
5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4.57-0.0516)÷(1+0)≈4.5184
元/股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4.5176-4.5184|÷4.5176≈0.0177%。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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