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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末期现金红利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050证券简称:中国联通公告编号:2024-03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末期现金红利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24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4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16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4元;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16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

1*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5月2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名下的股份共计513314385股,不参与本次现金红利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180058131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513314385股,即以3128726692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639452786.97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31800581312股,剔除不参与分配

的公司回购股份51331438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31287266927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

股本=31287266927×0.0524÷31800581312≈人民币0.0516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人民币0.051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7/18-2024/7/192024/7/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由本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之外,公司其他参与本次分派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3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4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1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4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24元。

(5)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1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

联系电话:010-66259179

电子邮箱:ir@chinaunicom.cn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

5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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