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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更正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9 00:00 查看全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增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泰和泰律师

TAHOTALAWFIRM

二〇二四年十月

专项核查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更正后)

(2024)泰律意字第32593号

因工作疏忽,导致相关数据存在笔误,现对原专项核查意见部分内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蜀道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16,8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

累计增持金额为元.201,913,002.61

更正后: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蜀道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16,8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

累计增持金额为201.913.002.61元.

本次更正内容不影响专项核查意见的结论意见.更正后的专项核查意见全文如下:

致: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泰和泰律帅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蜀道集团”)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

1

专项核查意见

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

分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就蜀道集团增持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路桥”或

“公司”)股份的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发布相关

规定、指引的理解出具核查意见,并仅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已获得蜀道集团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

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

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

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

获得合法授权.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

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

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

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

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2

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公告材料,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

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增持的增持人蜀道集团,现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ACK35Q85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蜀道

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499号中海国际中心H座

法定代表人:张正红

5422600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营业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

土地整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

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3

专项核查意见

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

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检验检测

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未发现依据法律、法规和《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可能影响蜀道集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存续的情形,蜀道集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根据蜀道集团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sichuan/index.shtm1)、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1)、信用中国网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次信息公-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蜀道集团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目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蜀道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4

专项核查意见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蜀道集团持股情况

根据四川路桥于2023年10月20日披露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本次增持前(即2023年10月

20日前),蜀道集团持有四川路桥股份4,924,744,9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1%.

(二)增持计划

根据四川路桥发布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蜀道集团计划于2023年10月20日起12个月内,以

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票,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不超过40,000万

元;本次拟增持的价格不设置价格区间,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

择机实施增持计划,以此确定相关增持股份数量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蜀道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16,8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

累计增持金额为元.201,913,002.61

根据四川路桥于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37.716万股,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715,578,165股减至

8,715,201,005股.

根据四川路桥于2024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公司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238.28万股,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715,201,005股减至

8,712,818,205股.

5

专项核查意见

30,016,886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蜀道集团累计增持公司股份股,本次增持完成

后蜀道集团共持有四川路桥4,954,761,82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87%.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2023年10月20日,四川路桥发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披露了增持主体及本次增持情况、增

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等事项.

经蜀道集团说明,其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增持完成后及时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披

露增持结果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的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如相关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

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经本所律师香验,本次增持前(即2023年10月20日前),蜀道集团持有四川路

桥股份4,924,744,9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52%;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蜀道集团

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16,886股,本次增持完成后蜀道集团共持有四川路桥股份

4,954,761,8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7%,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川路桥2023年10月20日《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15)披露的本次增持前蜀道集团持有四川路桥股份的比例为56.51%,与此处持股比例不一致,系公司在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因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导致总股本减少所致.

6

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股份.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蜀道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

为及信息披露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

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7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四川

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年末数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责人:资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李林润

支所资

古新霞

2024年10月18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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