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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直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七月

1前言

致: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中直股份”)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在中直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事项,本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修订稿、《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核发《关于同意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原法

2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承诺和声明以及相关词语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

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直股份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重组报告书》、相关方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协议等,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中航科工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昌飞集团92.43%股权、哈飞

集团80.79%股权,拟向航空工业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昌飞集团7.57%股权、哈飞集团19.21%股权。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全部重组交易对方,包括航空工业集团和中航科工。发行对象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3、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2023年3月16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 A股股

4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项目均价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45.9036.72

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46.3937.12

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44.8935.92

注:交易均价的80%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35.9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上市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上市公司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

5894767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97元(含税)。前

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35.73元/股。

4、发行数量

上市公司向各重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公司向重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重组交易对方支付

的交易对价÷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重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依据该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应舍去取整,转让对价中折合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不足一股的零头部分,上市公司无需支付。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情况请见下表:

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万元)发行股份数(股)

昌飞集团7.57%股权13988.26航空工业集团21278892

哈飞集团19.21%股权62041.22

昌飞集团92.43%股权170884.53中航科工120850378

哈飞集团80.79%股权260913.87

合计507827.88142129270

5、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5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

6、锁定期安排

重组交易对方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新增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之后,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若重组交易对方承诺的上述股份锁定期与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见不相符,重组交易对方同意根据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7、过渡期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为过渡期。上市公司拟于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进行审计。

对于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昌飞集团无形资产、哈飞集团无形资产,以及哈飞集团所持天津中航锦江航空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以下简称“收益法评估资产”),过渡期内实现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补足。除上述收益法评估资产外,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实现的盈利/亏损均由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1、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亿元,不超过本次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6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每股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中航科工、机载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其中,中航科工拟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2亿元,机载公司拟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为1亿元。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除中航科工、机载公司外的具体发行对象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中直股份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中直股份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也将作相应调整。

若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发生调整,则上市公司可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中航科工和机载公司不参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的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

7接受市场竞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如果没有通过上述询价方式

产生发行价格,中航科工、机载公司按照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中直股份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继续参与认购。

如中直股份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发生派息、

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应按照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计算。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中直股份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公司向中航科工、机载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中直股份因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完成之后,由于中直股份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公司及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本次交易有关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后,拟用于新型直升机与无人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航空综合维修能力提升与产业化项目、直

升机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等项目,以及补充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其中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价的25%。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亿元)(亿元)

1.新型直升机与无人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

1.1新型直升机研制保障能力建设项目2.312.31

哈飞集团

1.2无人机研发及基础能力建设项目2.382.28

8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亿元)(亿元)

2.航空综合维修能力提升与产业化项目

航空综合维修能力提升与产业化-景

2.11.491.49昌飞集团

德镇维修基地建设项目

2.2航空维修能力建设项目1.421.42哈飞集团

3.直升机生产能力提升项目

3.1哈飞集团直升机生产能力提升项目3.152.65哈飞集团

3.2某型机部总装智能化生产项目2.732.73

3.3复合材料桨叶智能化生产项目1.051.05

昌飞集团

3.4复合材料结构件柔性化生产项目1.361.36

3.5动部件柔性装配生产项目1.151.15

4.应急救援及民用直升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

4.1航空应急救援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2.222.22昌飞集团

4.2天津民用直升机研发能力建设项目1.341.34哈飞集团

中直股份

(合并范

5.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10.0010.00

围)及标的公司

合计30.6030.0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实施。在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上市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如果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配套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上市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

9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航空工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本次交易已经中航

科工董事会审议通过,中航科工、机载公司已履行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内部审批程序;

3、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获得国资有权机构备案;

5、本次交易已经国资有权机构批准;

6、本次交易正式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8、本次交易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均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情况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昌飞集团和哈飞集团100%股权。

(1)昌飞集团100%股权交割情况

根据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日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航空工业集团和中航科工合计持有的昌飞集团100%股权已全部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昌飞集团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昌飞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2)哈飞集团100%股权交割情况

根据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2日出具的《登记通知书》((平房市监)登字[2024]第3199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航空工业集团和中航科工合计持有的哈飞集团100%股权已全部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哈飞集团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哈飞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2、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昌飞集团、哈飞集团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3、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14日出具了《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0011000023号),经审验,截至2024年3月12日,航空工业集团和中航科工合计持有的昌飞集团及哈飞集团100%股权已经变更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2129270元,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731605986元。

4、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142129270股,登记后股份总数为731605986股。

(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情况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购及配售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确定的申购时间2024年7月11日(T日)9:00-12:00,上市公司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4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参与申购的14名投资者均按要求提供了申购文件并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其报价均属于有效报价。

上市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98元/股,发行对象为包括中航科工、机载公司在内的14名特定对象,发行数量为8828722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999999973.46元。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份数(股)获配金额(元)

1中航科工5885815199999993.70

2机载公司294290799999979.86

黑龙江振兴先进制造产业私募股

38240141279999991.18

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黑龙江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94290799999979.86

11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59417304319999989.92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

6294290799999979.86

7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4414361149999986.78

安徽中安高质贰号股权投资合伙

8267804590999969.10企业(有限合伙)

9 UBS AG 2648616 89999971.68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

10250147184999984.58

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4414361149999986.78

1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154802447000171.96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03237186999993.26

国调二期协同发展基金股份有限

1420600353699999994.94

公司

合计882872272999999973.46

2、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已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发出《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全体获配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24年7月1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29-00001号)。截至2024年7月16日止,中金公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获配的14名发行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2999999973.46元。

2024年7月1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4]第29-00002号)。截至2024年7月17日止,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828722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73.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1734231.34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8265742.12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88287227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2879978515.12元。

123、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出具的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上市公司已办理完毕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88287227股,登记后股份总数为819893213股。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已完成验资、涉及的

新增股份已完成发行登记,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的情况。

六、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为上市公司与航空工业集团和中航科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及上市公司与中航科工和机载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一)》。

13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相关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

在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已在《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披露。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尚需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注

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

2、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及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决议及承诺等事项。

3、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

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认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结论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2、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均

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

新增注册资本已完成验资、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完成发行登记,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144、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的情况;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生效并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相

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8、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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