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明确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和重大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部门承担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委员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1议;
(四)对公司经营计划、年度预算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经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做好决
策的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项目的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1/3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要求公司经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单
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审议,并将讨论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
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最多接受1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列
2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董事会须及时对本规则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项相关制度与本规则
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