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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2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1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5年1月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5年1月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人员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月13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

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1日15点0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三一产业园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1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议案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6205名,代表股份34524694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372%,其中:

(1)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2092679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25%,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200名,代表股份

1359789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4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

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制定<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3同意3443169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6%;反对7213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9%;弃权20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预计2025年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3217831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37%;反对232707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7403%;弃权193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预计2025年开展按揭与融资租赁业务额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34434454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6%;反对7004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8%;弃权201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与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及设备融资业务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1353903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08%;反对7156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0%;弃权196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506695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2%;反对71565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2%;弃权19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4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6%。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3086875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106%;反对360164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320%;弃权54293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941962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39%;反对360164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867%;弃权5429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4%。

表决结果:通过(6)《关于预计全资子公司三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的表决情况

同意13514873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535%;反对9028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24%;弃权25080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482531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15%;反对90287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9%;弃权25080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5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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