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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能电力: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共墅区香积专路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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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kwm.com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计)(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12月14日利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序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蓉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

7.其他会议支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藤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察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2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具体事宜由公司董事会以股东大会通知的形式另行

公告.

2024年12月1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利登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

2024公司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终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31日14:30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

122号浙江世贸君澜大饭店嘉年厅召开,该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国平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公告的时间、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85,817,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3.726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0,545,76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4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3,696,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8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7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996,363,3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51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出序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序了本次

3

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会议投票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终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终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680,924,367同意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945%,反对2,092,020股,占出序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059%;弃权679,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4

权股份总数的%.0.0996

680,924,36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5%,反对2,092,020,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9%;弃

权679,973股,占出序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996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序本次会议并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浙江浙能兴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未出席本

次会议、未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0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0

陶凯

曹雪蓉

单位负责人:

T国俊

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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