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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10-2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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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721号

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接受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中形成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及议案。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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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1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资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主体与召集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提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10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地点、会期、投票方式、会议议题、表决注意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报名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该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时间、召集方式及会议通知中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高迎欣先生主持,符合《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情况及人员出席情况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www.grandall.com.cn 21、根据本所律师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

的截至2024年10月16日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54人,代表公司股份14113057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659029%,其中: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549人,代表公司股份 11401771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847945%;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公司股份2711286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11084%。出席会议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及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本所律师核查,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没有增加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召集人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www.grandall.com.cn 3六、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2024年10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发布了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

www.grandall.com.cn 41、 中国民生银行 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关于解聘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关于聘任中国民生银行2024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

4、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修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项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议案为普通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了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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