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的关
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在查阅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并
听取了相关情况介绍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杨伟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杨宏先生为本行首席合规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小莉女士为本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关于聘任吴永飞先生为本行首席信息官的议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出的,议案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提名及薪档的确定、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资料,了解其职业、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等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且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和能力。我们同意聘任杨伟先生为本行财务负责人,聘任杨宏先生为本行首席合规官,聘任刘小莉女士为本行首席风险官,聘任吴永飞先生为本行首席信息官。
-1-独立董事签字:
丁益赵红郭庆旺宫志强吕文栋陈胜华程新生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