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华能国际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财务)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证监发〔2022〕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证发〔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指金融业务范围包括存款业务、贷款
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以公司与华能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相关协议约定范围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金融风险预防及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华能财务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1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
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与预算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证券融资部和纪律检查与审计部等相关人员。
第五条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与华能财务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与预算部是与华能财务开展金融业务的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存放于华能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制定风险处置方案。
(三)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防控
风险措施,相互配合,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第三章风险防控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公司与华能财务开展的金融业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与华能财务的
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华能财务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持续关注华能财务的风险情况,包括经
营合规风险、信贷业务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对公司资金安全产生影响的情况。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
2形,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四章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九条华能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
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华能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华能财务持续无法满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三)华能财务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华能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华能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华能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
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华能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华能财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进行整顿;
3(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出现上述情形后,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组织人员调查发生风险的原因,敦促华能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各项处置风险责任和措施,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一条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华能财务充分沟通,敦促华能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处置投资、收回拆放同业资金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公司应向董事会报告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根据预案的执行和实施情况,董事会可调整风险处置方案。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要加强对
存放于华能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的监督,要求华能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存放于华能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公司与华能财务金融业务的比例。
第十四条针对华能财务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后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
4取经验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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