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包钢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包钢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8月26日(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魏喆妍王占成文守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