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0证券简称:包钢股份公告编号:2025-015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1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包钢信息大楼713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14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574896590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6.855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梁志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1人,董事长张昭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胡明哲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代行董事会秘书的张昭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副总经理黄雅彬、财
务总监刘宓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同意反对弃权
类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25689813348 99.7702 48776768 0.1894 10375792 0.0404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2、议案1为特别表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秀芳、王昊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