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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环保: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第1页共11页(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12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本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2页共11页(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前条所称“不良记录”包括: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在董事会成员中应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

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3页共11页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职能力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4页共11页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因独立董事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5页共11页(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6页共11页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具体议事规则参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依照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股东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7页共11页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细则第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第8页共11页(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切实履行职责,分析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判断问题的风险、寻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

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章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9页共11页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当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时,可以书面向公司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公司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决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包

括:

(一)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二)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

(三)其他经公司核定的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如通讯费用、差旅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第10页共11页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发生前条所列严重失职,或者从事《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上述文件规定相悖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在责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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