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6证券简称:东风股份公告编号:2024--041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01629736.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3年底,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3.81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涉案货款1.06亿元。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15日,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合同纠纷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
提交了起诉状,对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乐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陈峰、大连滴时新
1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0月15日,襄阳中院予以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1——037)。
本案一审开庭前,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了3278500元欠款,故其应支付本公司的货款金额相应进行了调减。
2022年12月,公司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鄂06民初445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068)。
一审判决后,陈峰、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民终370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民初445号
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
付货款501629736.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72270000元,自2021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 倍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大连
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在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撤销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民初445号
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陈峰对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的第一项债务在货款145960447.33元及14596044.73元资金占用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0万元;
(五)驳回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76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886.45元,由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6870.28元,陈峰负担854016.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23年底,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81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涉案货款5.01
3亿元中的1.06亿元。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
响将视诉讼的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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