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梅花生物12月23日晚披露,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出具的(2024)鲁 01 执 573 号执行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济南中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梅花生物”)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6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将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罚款100万元。
梅花生物披露表示,公司、新疆梅花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缴纳了该处罚决定的200万元罚款,并对该罚款决定书提出复议,同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提出异议。公司披露称,已经聘请专业律师,将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复议、异议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披露,2014年12月,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阜丰”)认为梅花生物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新疆梅花提起诉讼,历时近十年后,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 64 号民事判决,要求公司及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发酵有限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并赔偿山东阜丰经济损失1500万元。
梅花生物公告称,对于该判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履行了1500万的赔偿义务,并积极配合济南中院的执行工作。对于判决执行的焦点部分,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案涉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梅花生物则披露今年9月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已得出鉴定意见,认为新疆梅花的黄原胶生产技术方案与山东阜丰涉案密点一至四、密点七至九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新疆梅花未使用山东阜丰密点五至六的技术方案,并将鉴定结果提交给了济南中院,公司不存在拒绝履行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