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包头天宸”)为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不涉及金额(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背景情况
因包头市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吉宇钢铁”)拖欠包头天宸供气款,2024年6月,包头天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吉宇钢铁向申请人包头天宸支付所欠供气款12093191.45元及逾期利息等,并已获得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二级子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目前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包头天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等诉讼文书,申请人吉宇钢铁对包头天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确认2017年6月16日吉宇钢铁、包头天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吉宇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闽航工贸有限公司联合经营期间继续履行与包头市天宸中邦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供气合同的协议书》约定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无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系因包头天宸通过仲裁方式向吉宇钢铁催收供气款所引发的衍生诉讼,属于程序性事项争议。考虑到吉宇钢铁对仲裁条款效力提起了诉讼,预计包头天宸催收供气款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将中止,将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再做处理(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相关通知)。对本次诉讼,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京04民特1721号);
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