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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业电气: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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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0锦吴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60层

电话:020-89281168传真:020-89285188

邮编:51062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鲁莎莎律师、王思姨律师现场见证公司于2024

年11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及《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P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做出的如下承诺,即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均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

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

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4年11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子以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的时间跑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时间不足15日.为此,公司全体股东已签署《关于豁免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的声明与承诺》,同意提前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自愿放弃提前15天收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权利,确认对本次

4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无异议,并承诺在任何时候不会以此为由主张本次

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或无效;同时,提请股东同意豁免股东大会提前15天通知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7

2024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年11月18日15时一2024年11月19日15时.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049.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共0名;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6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经审查,上述股东

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2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相

应内容一致,无新增临时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2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过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1

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司意股数6,049.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None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360.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2/3以上表

决权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豁免提前15日通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股数6,049.00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提前通知期限不足15日,但公

司全体股东签署了《关于豁免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的声明与承

诺》,同意提前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自愿放弃提前15天收到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权利,确认对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无异议

并承诺在任何时候不会以此为由主张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或无效,同时公司

全体股东已如期参会、审议、表决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该等情形不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产生实质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

(以下无正文)

None

4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None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0年经办律师:鲁

何辉鲁莎莎

于同捷

经办律师:

王思婕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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