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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业电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证券代码:920128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HENG YE ELECTRIC CO. LTD.(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熹四路北4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1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2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

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四、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内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五、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七、若本人所取得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3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四、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五、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法方式。

六、若本企业所取得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自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4四、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人亲属在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五、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七、若本人所取得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其他股东(何子轩、张广新、梁健全、欧阳威、汤海明、陈宇6名股东)

承诺如下:

“一、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的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三、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的承诺。

四、若本人所取得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需满足的条件为:在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发生本企业/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五、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企业/本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六、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

上述承诺的,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

6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五、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依

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届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则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关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实施条件、具

体措施、程序、约束措施和执行如下:

“一、启动及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7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除不可

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

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8(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

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9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

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

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

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不超过5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

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不超

过5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4、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

10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

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

后薪酬的1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115、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

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

12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

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5、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有增持义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有增持义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13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

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四、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14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本人确认,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企业/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企业/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企业/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16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如本公司因存在虚假陈述及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

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保证胜业电气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胜业电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如胜业电气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胜业电气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六)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17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公司的持

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

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

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实施细则或要

18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仅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之目的,不构成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企业/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

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仅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之目的,不构成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同意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同意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同意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

19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七、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

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作出解释和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八、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本人将不得在公司领取薪酬。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仅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之目的,不构成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七)关于上市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严格按照《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可能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二、本企业/本人不会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发行人的商业机会,如从任

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本企业

/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三、本企业/本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相同、

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

20何经济实体的权益,或在该等经济实体中任职、参与管理、为其提供融资,或以

担任该等经济实体的顾问等方式为其提供服务。

四、本企业/本人在作出上述承诺时,已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悉所作上述承诺

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企业/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企业/本人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受益的,所得收益均归属发行人所有。”

(九)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二、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在与发

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三、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得要

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费用。

四、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不谋求

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

进行投资活动;

214、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开

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偿

还债务;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

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提供资金;

7、不及时偿还发行人承担对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联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8、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人将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

或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二、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

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三、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

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费用。

四、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

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不谋求以下列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使用发行人资金,包括:

22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

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

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7、不及时偿还发行人承担对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8、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本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关联经济实体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承诺以上关于本企业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本企业、本

企业的直接及间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及其他

关联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报告期内,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

23女配偶的父母)及前述主体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

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

织将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

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不使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人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

织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五、本人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

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六、本人承诺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七、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

父母)以及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任何企业或经济组织,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八、本人承诺以上关于本人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24“一、报告期内,本企业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企业将减少和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企

业将督促发行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

关联交易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不使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四、本企业承诺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五、本企业不利用自身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六、本企业承诺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或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七、本企业承诺以上关于本企业的信息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一)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如发行人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5(二)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如发行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将采取或

接受如下措施:

(一)发行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三)如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的股东,可以根据其公开承诺停止发

放红利;对发行人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2、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如本人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或接受

如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6(二)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三)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五)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如本企业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二)尽快提出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如本企业非因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本企业将采取或接受如下措施:

(一)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三)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27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

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五)本企业违反公开承诺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关于转贷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如公司因历史上的转贷行为与相应银行、其他单位等存在任何纠纷、争议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实际控制人将全额承担全部费用或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8本人在作出上述承诺时已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悉所作上述承诺的一切法律责任。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关于票据找零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报告期内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索赔或任何争议、纠纷,本人将全额承担全部费用或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在作出上述承诺时已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悉所作上述承诺的一切法律责任。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五)关于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企业/本人将自愿限售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自愿限售直接及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十六)关于不存在相关退市企业任职及控股情形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本企业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责任的情形。”

2、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如下情形:1、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2、作为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29(十七)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发行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十八)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注:‘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承诺方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

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目前没有、将来(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有及将来(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相同、相似业务或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活动;

30本人/本单位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目前没有、且在本人/本单位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期间,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本人/本单位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

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本单位及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或者企业应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公司的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促使公司管理层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如果本人/本单位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关于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

下:

“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报告内不存在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及其他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

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

3、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胜业电气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为本人/本单位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31本人/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胜业电气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胜业电气及胜业电气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胜业电气及胜业电气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并给胜业电气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关于诚信状况的说明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承诺最近二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况;最近二年内不存在因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而负有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而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其他领域监管部门“黑名单”的情形;不存在个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不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等。

本人/本单位在此承诺,上述说明及承诺系本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单位愿意承担违反上述保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5、关于与原任职单位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职务、发明等方面的声明及

承诺

(1)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不存在违反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因该等事

32宜发生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已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知识产权均为公司所有,本人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本人未曾与原单位签署过竞业

限制协议,不存在违反与原就职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的情形;本人参与研发的知识产权也不存在侵犯原单位技术成果的情形。

本人在此承诺,本人的上述说明属实,本人愿意承担违反上述保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6、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合规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合规事项承诺如下:

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足额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保证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7、关于资产瑕疵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就胜业电气所拥有的房产中存在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做出承诺如下:

胜业电气所拥有的房产“检测车间 B”的建筑工程规划及验收用途为检测车间,实际用途为员工宿舍、食堂。如因上述不动产使用的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导致胜业电气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本人/本单位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全部补偿责任,保证胜业电气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8、关于劳务派遣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33“鉴于公司曾经接受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如公司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存在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若公司因上述事项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全额补偿该等损失。

本人亦承诺将监督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合作。”

9、关于香港胜业设立时未履行发改部门备案手续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就胜业电气投资设立香港胜业时未履行发展与改革部门(下称“发改部门”)备案手续的相关事宜做出承诺如下:

就设立香港胜业事宜,胜业电气取得了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1500191 号),通过银行办理了外汇登记并取得《外汇登记凭证》(业务编号:35440600201609306186),但未办理发改部门的投资备案手续,目前亦无法补充办理备案手续。

截至本承诺开始日,胜业电气未因上述事项被发改部门责令停止实施项目或者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亦未因上述程序瑕疵事项被追究行政责任等法律责任。

若胜业电气因投资设立香港胜业未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履行发改部门

备案手续而受到有权机关的任何处罚,或须承担任何责任而造成胜业电气或其境内外子公司的任何损失,本人将给予胜业电气或境外子公司全额赔偿。”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34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下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对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承诺:本所为胜

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声明仅供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9.12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36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国内主营业务包括薄膜电容器的上市/挂牌公司有法拉电子、铜峰电子、江

海股份和胜业电气等,国外企业则主要包括松下、TDK、Vishay 等,市场参与者较多,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同时,随着“碳达峰-碳中和30/60”国家战略目标的稳步推进,新能源行业迎来发展机遇,下游客户需求旺盛将带动薄膜电容器需求增长,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市场机会,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企业会进入该市场,企业间竞争激烈,公司未来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2、新能源行业市场波动风险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转型的持续深入和各国“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方案的

稳步实施,近年来全球及我国新能源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上下游产业链市场规

37模保持持续增长。发行人主要产品薄膜电容器凭借其耐高压、自愈性强、可靠性

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光伏风电、新型储能、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领域,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下游行业和企业的需求波动影响。

虽然薄膜电容器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但如果未来发生宏观经济、行业景气度、产业政策、市场竞争格局、供需关系等方面的不利变化,或其下游风电光伏、新能源汽车及储能等新能源行业发展情况不及预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发展空间和公司盈利水平,因此发行人业绩存在在一定期间内出现波动的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薄膜电容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薄膜材料、金属材料、化工料、外

壳、盖板等,报告期内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波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且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或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向下游客户传导,则可能会导致公司出现毛利率下降、业绩下滑的风险。

4、境外市场经营风险目前,公司在香港设有承担销售职能的香港胜业及承担投资持股职能的胜业电气投资,在泰国设有承担生产职能的泰国胜业。

公司设立香港胜业时履行了商务及外汇部门的审批备案程序,但未及时办理相应的发改委备案手续。2022年1月及2024年3月,公司就增加对香港胜业投资的事项取得了广东省发改委颁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经电话咨询广东省发改委、现场访谈佛山市发改委,前述备案构成广东省发改委对公司投资香港胜业行为的认可,允许公司继续开展该项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因设立香港胜业时未履行发改委备案事宜被主管部门责令中止或停止项目实施,相关责任人也未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且实际控制人已就该事项作出全额补偿公司损失的承诺。但公司仍存在被主管发改部门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泰国设有生产基地,公司境外生产、销售过程中受政治经济局势、法律环境、税收环境、监管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若公司不能很好地适应海外

38市场环境,将会给公司的海外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5、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得益于所处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司在技术研发上的持续投入取得成效,产品竞争优势不断提高,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4564.78万元、50991.19万元、57272.58万元和

29695.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209.67万元、2900.28万

元、4537.83万元和2383.04万元。2024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同比保持增长。

公司经营业绩受销售价格或成本变动、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未来发生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及时充分地向下游客户传导,或虽原材料价格下降,但由于市场竞争加剧、议价能力下降等原因导致产品销售价格降幅大于成本降幅,抑或发生下游市场需求不及预期、市场份额大幅丢失等情况,公司未来业绩可能存在下降的风险,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同比大幅下滑50%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6、业务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44564.78万元、50991.19万元、57272.58万元和29695.51万元,发行人的收入提升主要得益于新能源和家电领域业务增长。在家电行业需求稳定增长、新能源领域市场需求旺盛的背景下,下游客户需求有所提升,同时,发行人产品下游应用场景广泛、各领域潜在客户众多,具有一定成长空间,发行人也凭借较强的客户拓展能力,持续开发新客户、新需求。

发行人业绩成长能力受下游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客户拓展情况等因素影响,如果未来下游行业发展、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或发行人客户拓展不顺利,公司业绩成长性将受到不利影响。

7、汇率变动风险

随着公司境外销售业务的拓展,公司外销业务收入呈现上涨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15.13%、21.20%、22.98%和21.77%,公司外销销售收入主要以美元、欧元进行结算。近年来,受国家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

39机制改革、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及全球政治与经济形势等影响,人民币兑美元、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存在一定波动。如果未来公司境外销售比例继续增加以及人民币兑美元和欧元的汇率波动加大,可能导致公司汇兑损益波动,若公司未能就相关汇率波动采取有效措施,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8、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价值分别为11068.93万元、15056.33万元、

18440.97万元和19842.9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31%、36.76%、

44.27%和44.27%。虽然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良好,一年以内账

龄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7.24%、97.11%、97.22%和97.89%,主要客户均具有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实力,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但公司应收账款如果发生大额坏账,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不利影响。

9、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947.14万元、11325.37万元、

10470.02万元和9833.0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94%、27.65%、

25.14%和21.94%。公司一直与客户和原材料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合理

安排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储备,加强存货管理,但如果未来原材料、库存商品的价格出现大幅下降,或者下游行业市场需求不足导致产品销售不畅,而公司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对措施,可能会面临存货跌价的风险,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10、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3.27%、22.42%、27.21%和25.24%。公司毛利率水平受下游行业需求、销售产品结构、原材料采购价格、人工成本、汇

率波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来若上述影响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存在综合毛利率波动风险。

11、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尚需时间,届时一旦市场需求

40出现较大变化且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拓展市场,可能导致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1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4年11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1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2024年11月2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509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胜业电气”,股票代码为“92012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42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4年11月29日

(三)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四)证券代码:92012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84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11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07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1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1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13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40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900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70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43(十三)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9.12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6049.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7849.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7.16亿元,公司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744.71万元、4486.05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的标准;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2.59%和15.47%,平均为14.03%,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44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G YE ELECTRIC CO. LTD.发行前注册资本60490000.00元法定代表人魏国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月31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9月28日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熹四路北4号

生产经营:电子元器件及配套材料、零配件,日用电器,电力系统元器件、组合模块、高低压开关柜及成套设备,环保产品,电子产品,卫生消毒产品;配电设备和控制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环经营范围保机械设备的维修安装服务;承接:电力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要从事薄膜电容器、电能质量治理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主营业务及销售

所属行业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邮政编码528308

电话0757-27833222

传真0757-27830001

互联网网址 www.shengye.com

电子邮箱 sy0007@shengye.com信息披露部门证券部信息披露联系人莫东霖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57-2783322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佛山市顺德区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业投资”),实际控制人为魏国锋、何日成。

45本次发行前,胜业投资持有公司2461.00万股,持股比例为40.68%,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魏国锋、何日成分别直接持有公司0.17%的股份;魏国锋通过担任公司股东珠海市横琴聚慧投资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慧合伙”)、

佛山市顺德区聚有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有合伙”)的普通合

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聚慧合伙、聚有合伙所持公司29.59%股份的表决权;何日成与魏国锋通过分别持有公司股东胜业投资45.00%的股权,共同控制胜业投资所持公司40.68%股份的表决权;何日成与魏国锋通过分别持有公司股

东珠海市横琴聚誉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誉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聚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满投资”)50.00%的股权,共同控制聚誉合伙所持公司21.87%股份的表决权。据此,两人共控制了公司92.48%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胜业投资持股比例为31.35%;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胜业投资持股比例为30.31%。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魏国锋、何日成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0.13%的股份,并通过胜业投资、聚誉合伙、聚慧合伙和聚有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71.02%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71.27%表决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的情况下,魏国锋、何日成分别直接持有公司0.12%的股份,并通过胜业投资、聚誉合伙、聚慧合伙和聚有合伙间接控制公司68.65%股份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68.90%表决权。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

1、胜业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佛山市顺德区胜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89851731法定代表人何日成成立日期2012年7月6日

46注册资本1350.00万元

实收资本1350.00万元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社区建设南路6号7室注册地址(住所申报)主要生产经营地广东省佛山市商务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经营范围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除持有公司及胜业环境股权外,未开展实际经营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魏国锋607.5045.00%

何日成607.5045.00%

股东构成何文钜54.004.00%

陈伯伟40.503.00%

陈炎添40.503.00%

合计1350.00100.00%

2024年6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

项目

/2024年1-6月/2023年度

总资产3719.913710.12

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净资产3338.323328.58

净利润9.7321.57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魏国锋先生,1960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79年1月至1983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服役;1984年9月至1986年1月,担任化州市平定镇圣固中学民办教师;1986年1月至1987年7月,担任顺德市北滘碧江中学民办教师;1987年7月至1994年12月,历任顺德市北滘华达电器厂质检员、质检科长、副厂长;1994年12月至1996年10月,担任顺德市北滘万丰电器厂厂长;1996年5月至2011年1月,历任伦教胜业执行董事、监事;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胜业有限董事、总经理;2015年

12月至2018年9月,担任胜业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8年9月至今,担任胜

业电气董事长、总经理。

何日成先生,1952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77年7月至1982年7月,担任北滘标准件厂职员;1982年7月至1984年8

47月,担任南方电器厂职员;1985年9月至1992年7月,历任顺德市北滘华达电

器厂生产管理员、生产科长、副厂长;1996年6月至2011年1月,历任伦教胜业执行董事、经理;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胜业有限董事长;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担任胜业有限董事;2018年9月至今,担任胜业电气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48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任职期限直接1000002024年9月4日至

1魏国锋董事长、总经理

间接178489632027年9月3日直接1000002024年9月4日至

2何日成董事

间接220987362027年9月3日直接500002024年9月4日至

3董春安董事

间接10628732027年9月3日

2024年9月4日至

4林健明独立董事--

2027年9月3日

2024年9月4日至

5袁若宾独立董事--

2027年9月3日

直接-2024年9月4日至

6陈通成监事会主席

间接1748482027年9月3日

49序号姓名担任职务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任职期限

直接-2024年9月4日至

7罗杰峰监事

间接4397642027年9月3日

2024年9月4日至

8何泳梅职工代表监事--

2027年9月3日

直接1000002024年9月9日至

9杜宝玉副总经理

间接6377242027年9月8日直接2000002024年9月9日至

10刘宇峰副总经理

间接6173512027年9月8日直接3000002024年9月9日至

11 CHEN JUN 副总经理

间接6309332027年9月8日直接1000002024年9月9日至

12陈榕副总经理

间接6377242027年9月8日

直接-2024年9月9日至

13胡本涛副总经理

间接2000002027年9月8日直接1000002024年9月9日至

14王晓晟财务总监

间接4541772027年9月8日直接1000002024年9月9日至

15莫东霖董事会秘书

间接2630602027年9月8日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50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控股股佛山市顺德区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东、实际胜业投资有限2461000040.68442461000031.35432461000030.3116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控制人一公司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致行动人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

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51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持股10%

珠海市横琴聚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以上股

誉咨询管理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

1323000021.87141323000016.85571323000016.2951东、实际伙企业(有限合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控制人一

伙)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致行动人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

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2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

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持股10%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珠海市横琴聚以上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慧投资发展企1269000020.97871269000016.16771269000015.6300东、实际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业(有限合伙)控制人一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致行动人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

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佛山市顺德区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实际控制

52100008.613052100006.637852100006.4170

聚有咨询管理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人一致行53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企业(有限合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动人伙)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

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自愿限售

何子轩15000002.479715000001.911115000001.847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股东自愿限售

张广新5001000.82675001000.63725001000.616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股东54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自愿限售

梁健全5000000.82665000000.63705000000.615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股东自愿限售

欧阳威5000000.82665000000.63705000000.615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股东自愿限售

汤海明5000000.82665000000.63705000000.615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CHEN JUN 300000 0.4959 300000 0.3822 300000 0.3695 副总经理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

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55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刘宇峰2000000.33062000000.25482000000.2463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副总经理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

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6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实际控制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人、董事魏国锋1000000.16531000000.12741000000.1232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长、总经

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理

内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57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

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实际控制

何日成1000000.16531000000.12741000000.1232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人、董事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内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58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

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

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陈榕1000000.16531000000.12741000000.1232副总经理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59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

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杜宝玉1000000.16531000000.12741000000.1232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副总经理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60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

王晓晟1000000.16531000000.12741000000.1232财务总监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

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61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董事会秘

莫东霖1000000.16531000000.12741000000.1232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书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

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2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自愿限售

陈宇999000.1652999000.1273999000.123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股东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

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董春安500000.0827500000.0637500000.0616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董事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

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

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宏源汇富创业--3000000.38223000000.3695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63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投资有限公司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中信证券股份

--3000000.38223000000.3695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第一创业富--3000000.38223000000.3695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显11号集合资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产管理计划)北京煜诚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公司(煜诚六分----6500000.8006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仪私募证券投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资基金)浙江银万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公司(银万全盈----5500000.6774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

18号私募证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投资基金)

上海晨鸣私募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3000000.3695

基金管理有限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64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公司(晨鸣12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山东益兴创业

----3000000.3695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北京中兴通远

投资股份有限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公司(长兴致赋----3000000.3695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股权投资中心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有限合伙))上海宽投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宽投北斗星9----3000000.3695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号私募证券投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资基金)广东力量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公司(力量创新----3000000.3695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本次的战略配

3号私募股权投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售对象资基金)65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本次发行前股东名称选择权行使前)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备注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小计60490000100.00006139000078.21386409000078.9383--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710000021.78621710000021.0617--

合计60490000100.000078490000100.000081190000100.0000--

注1: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3:“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承诺方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注4:何子轩、张广新、梁健全、欧阳威、汤海明、陈宇6名股东已签署《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发行人已于2024年11月8日披露《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66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佛山市顺德区胜业投资有限

12461000031.354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公司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珠海市横琴聚誉咨询管理合

21323000016.8557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

67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珠海市横琴聚慧投资发展企

31269000016.1677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业(有限合伙)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佛山市顺德区聚有咨询管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452100006.6378企业(有限合伙)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68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何子轩15000001.911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6张广新5001000.637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7梁健全5000000.637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8欧阳威5000000.637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9汤海明5000000.637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

10 CHEN JUN 300000 0.3822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内或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条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

11宏源汇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3822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3822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

69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13(第一创业富显11号集合资3000000.3822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产管理计划)

合计6044010077.0036-

注1: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3:“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承诺方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佛山市顺德区胜业投资有限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

12461000030.3116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

70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珠海市横琴聚誉咨询管理合

21323000016.295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伙企业(有限合伙)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珠海市横琴聚慧投资发展企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

31269000015.6300业(有限合伙)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

71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佛山市顺德区聚有咨询管理

452100006.4170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相关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企业(有限合伙)

3、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

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5何子轩15000001.847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北京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6公司(煜诚六分仪私募证券6500000.800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基金)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战略投资者获得股份的35%限售期为6个月,剩余65%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均自7公司(银万全盈18号私募证5500000.6774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券投资基金)

8张广新5001000.6160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9梁健全5000000.615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72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限售期限

(股)(%)

10欧阳威5000000.615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11汤海明5000000.615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3个月

合计6044010074.4428-

注1: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注3:“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是指承诺人/承诺方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剩余的锁定期。

73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80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07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9.12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1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4(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3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5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55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7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86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641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4608292.8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9551707.13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胜业电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C10436 号验资报告:

“经我们审验,截止至2024年11月20日,胜业电气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6416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4608292.87元(不含税),胜业电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9551707.1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8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21551707.13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460.8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635.6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361.5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35.7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596.23万元;

753、律师费用:394.34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78.5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9.1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0.19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本次发行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3955.1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6242.7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T 日)向网上

投资者超额配售27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710.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07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8119.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5.50%。

76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申

万宏源承销保荐(丙方)拟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帐号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1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801101001502629668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

2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757903837610028

德支行

3中国银行顺德伦教支行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723779368747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77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78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

保荐代表人李强华、王光昊项目协办人黄豪宗

刘令、张晓、曾昱文、蓝东方、易珂、郝迪、柯学良、聂项目其他成员

二浩、李天文

联系电话020-83628185

传真020-83628239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珠江城大厦58楼5806室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次证券上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鉴于上述内容,保荐人同意推荐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79(本页无正文,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80(本页无正文,为《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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