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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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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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
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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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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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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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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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召集人、时间、
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有关事项,股东大会通知还载明了网络投票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14点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城1
南工业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命丽琴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年12月17日15:00-2024年12月18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度会议人贞、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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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序会议人贵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3日(星期五)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
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
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股份合计
35,835,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8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21,75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52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庸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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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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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075,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7.6561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1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贞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浙江太湖远大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
票)》,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序号议案名称
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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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4《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5《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6《关于预计2025年银行授信申请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
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6项,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是否当选
1.01关于选举赵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1.02关于选举俞丽琴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1.03关于选举播殊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1.04关于选举陈瑞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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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是否当选
2.01关于选举钟力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2.02关于选举谢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2.03关于选举于元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比例(%)是否当选
3.01关于选举郑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3.02关于选举何佳俊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33,830,60094.4062是
4、《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结果35,835,152100.000000
5、《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内部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5.01《关于修订重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结果35,835,152100.000000
5.0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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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isDentonsPreferredLawFirminChina.项目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结果35,835,152100.000000
6、《关于预计2025年银行授信申请额度的议案》项目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表决结果35,835,152100.000000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参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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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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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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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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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刘云
经办律师:EM
刘研
2024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