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8证券简称:太湖远大公告编号:2025-005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817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16.0549%,可交易时间为2025年2月28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是否为控
董事、监本次本次解除
股股东、本次解除尚未解除
序股东姓名或名事、高级解限限售股数实际控制限售登记限售的股号称管理人员售原占公司总人或其一股票数量票数量任职情况因股本比例致行动人江苏鑫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南京凯路一
1 否 否 C 1800000 3.5366% 720000
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州博创投资2 管理中心(有 否 否 C 2111400 4.1485% 0限合伙)
3 徐琨 否 否 C 900000 1.7683% 360000
4 于丽敏 否 否 C 900000 1.7683% 360000英豪(海南)创业投资有限
5 公司-南京成 否 否 C 766800 1.5066% 306800
贤一期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惠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否 否 C 604400 1.1875% 241800
-上海惠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 钱爱荣 否 否 C 508000 0.9981% 203200
深圳市启诚慧8 投资咨询(有 否 否 C 367500 0.7221% 147000限合伙)
9 冯越 否 否 C 213200 0.4189% 85300
合计—817130016.0549%242410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限售期已满,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等有关规定,现为其办理股票解除限售登记。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数量(股)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2196400043.15%
1、高管股份1964790038.60%
2、个人或基金826110016.23%
有限售条件的
3、其他法人10230002.01%
股份
4、限制性股票00.00%
5、其他00.00%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2893200056.85%
总股本508960001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根据 2024 年 8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
的《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之“九、重要承诺”之“(三)承诺具体内容”之“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之
“(7)非法定限售股东关于自愿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非法定限售股东湖州博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自愿限售承诺》,承诺如下:
“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6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所持太湖远大股票,不会在本单位所持太湖远大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公司非法定限售股东江苏鑫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凯路一期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丽敏及英豪(海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成贤一
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琨、上海惠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惠畅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钱爱荣、深圳市启诚慧投资咨询(有限合伙)、冯越签署了《自愿限售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单位持有的50%(100股整数倍,向上取整)太湖远大上市前股票,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6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人/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不会在本人/单位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
本人/单位持有的20%(100股整数倍,向上取整)太湖远大上市前股票,自公司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上市后12个月届满之时为止期间,本人/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转让、赠予或处置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不会在本人/单位所持前述太湖远大股票上设置质押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相关股东违反承诺履行情况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规定的减
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数据表》
(三)《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解限售申请》
(四)《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