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1证券简称:聚星科技公告编号:2024-083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星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12月10日行使完毕。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根据《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
售选择权机制,国投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6.25元/股于2024年10月29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582.45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聚星科技于2024年11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10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582.45万股)。
聚星科技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国投证券作为本次发
1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
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聚星科技按照本次发行价格6.25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3883.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582.45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4465.45万股,公司总股本由14933.00万股增加至15515.45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8.78%。公司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640.3125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3883.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4268.75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27909.06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3524.79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4384.27万元(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部分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国投证券已共同签署《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附条件生效的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延期交付序号战略投资者的名称数量数量限售期安排(万股)(万股)
1山东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97.6638.8312个月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7.6677.6612个月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7.6677.6612个月
4得桂(福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得77.6677.6612个月桂专精特新精选五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5临海泓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7.6677.6612个月6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晨鸣977.6677.6612个月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7.6677.6612个月8厦门冠亚创新壹期半导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77.6677.6612个月伙)
9扬州添宥添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7.66012个月
10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67.66012个月
司
合计776.60582.45/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12个
2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4年11月11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0899248077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万股):582.45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万股):0.00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经获授权主承销商国投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
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
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经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
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发行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3(此页无正文,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2月【】日(此页无正文,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