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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海科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2018-05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主承销商承担与组织的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进行全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0号)、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4〕22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55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关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3〕1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记载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

一并提交监管部门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根据《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

择权机制,中信建投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5.57元/股于 2025年 1月 17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00.00万股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递延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发行人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

2023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2023年11月13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具体事宜。

2024年10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决议有效期续期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续期的议案》,并于

2024年11月7日经发行人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00%。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三、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日为2025年2月6日。自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7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300.00万股)。

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

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价格5.57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2000.00万股的基础上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00.00万股,由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300.00万股,发行人发行后的总股本增加至1230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8.70%。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6710000.00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2000.00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11400000.00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281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19832318.6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8277681.40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授予中信建投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信建投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四、本次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递延交付的方式获得。经核查,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主承销商已签署《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递延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数量递延交付数量投资者名称限售期安排

(股)(股)

上海洛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驻点数

4000003000006个月

学家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宁夏德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昇宁

3500002625006个月

远壹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煜诚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煜诚六

3500002625006个月

分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万全

3000002250006个月

盈6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湖北国创高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2000001500006个月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4000003000006个月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

2000000150000012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40000003000000-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递延交付的股份中,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限售期

为12个月;其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5年2月6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增发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0899254238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宏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300000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3)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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